枣庄一对狠心父母卖掉亲生女儿 被撤销监护权
原标题:枣庄一对狠心父母卖掉亲生女儿,被依法撤销监护权
5月31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枣庄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9件,判处未成年罪犯121人,其中,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63人,占判处总人数的52.1%。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枣庄法院在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重教育、挽救涉案被告人,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了“庭前评估、庭中教育、庭后疏导、判后帮教”四位一体的心理干预运行机制, 2016年共对6起刑事案件中的9名被告人进行了心理干预。
枣庄法院积极去除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从羁押场所押解未成年被告人出庭时,告知其可以不穿囚服;开庭审理案件时,打开械具,并让不适合“圆桌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与辩护人同席而坐。同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该记录不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截至目前,已有70余名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从中受益。
枣庄法院还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争取社会救助,2016年以来,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18次,争取救助基金20余万元。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定期举行“法庭开放日”、“模拟法庭”等活动,深入中小学校作法制辅导报告20余场,播放法制教育片40余期,制作宣传资料2000余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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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山东滕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滕州市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因为出卖自己的亲生女儿,滕州法院判决永久性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儿的监护权。这一案件也是《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山东省首例因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据了解,2012年,被申请人潘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在恋爱期间马某意外怀孕,由于马某在大学就读,而且双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引产费用,遂决定生下孩子卖给他人。马某生下一女婴后,潘某、马某于2015年2月6日,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张某、黄某。2015年12月7日,滕州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潘某、马某拐卖儿童犯罪审理过程中,滕州法院和滕州检察院对该女婴的情况高度关注。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滕州市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民政局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滕州法院当日立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滕州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滕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第的规定,依法可撤销潘某、马某对其女的监护权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的监护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