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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用工业明胶生产粉丝被判14年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3-17 08:38:24

人民网济南3月16日电(宋翠)16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度山东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姜宏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二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在会上表示,依法运用刑罚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过去的一年,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为震慑犯罪分子,营造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减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省法院公布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姜宏战、刘明光等人非法经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刘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战向其求购的工业明胶被用于食品生产,仍向姜宏战销售工业明胶44.7吨,销售金额89万余元。后,姜宏战使用自刘明光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粉丝409.6吨并销售,销售金额131万余元。其间,姜宏战还向被告人江崇雪转售工业明胶3.5吨用于生产猪头肉、猪拱,销售金额7万余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江崇雪、孙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明胶对猪头肉、猪拱“挂冻”,共计生产90余吨,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宏战、刘明光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姜宏战情节严重,刘明光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姜宏战、江崇雪购入、使用工业明胶作为生产原料或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孙振江等六人明知配方、原料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参与经营、管理、生产、销售活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宏战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振江等六人八年至五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