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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以旧充新”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2-26 10:37:16
      在老伴、女儿与外孙的说服动员下,我决定将用了多年的功能手机淘汰,准备更换一款能够赶上时代潮流的智能手机。
      8月5日这天,与老伴高高兴兴地来到了市区一家商店,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某品牌智能手机,交款开票后,店家与我当面试机验货均无异议。
       然而,购买新机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我就后悔了,因为手机不知是什么原因,不是黑屏就是自动关机,甚至打电话时经常出现听不见对方声音的情况。手机出现这么多问题,自然无法正常使用,我虽然心里纳闷,但也开始怀疑手机是否是新机,只是不太确定,于是我将此情况告知女儿,她随即仔细检查机身,果然发现机身背部和侧面留有不少轻微划痕。而且发现手机中已存有一条短信,短信生成日期为2014年3月5日。这时,女儿断定这个手机肯定是个“翻新货”,所以才故障频频。当然,仅凭一些划痕与一条短信也无法成为证据,这让我们想找店家理论,又没有底气,细心精明的女儿从网上查询发现,该手机实际上已被激活使用过,这下证据确凿,女儿与我随即就来到购买手机的专卖店,要求对方换货或退货。
      没想到的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店主对手机是旧机的事实极力否认,认为销售时双方当场原包装拆封试机,不存在旧机的问题,而且当时手机也没有任何异常。至于手机目前出现的故障,因购买手机已超过十五日,不符合换货或退货条件,最多按照三包规定给予修理。对于店主强词夺理的说法,我与女儿气愤不已,便到市消协投诉。
      经消协调查,手机划痕和故障情况属实,至于手机是旧是新的问题,调查人员通过手机官网查询手机序列号,也发现该机在数月前就被激活。见形势不对,店主又辩称,该机不是当日出售的那一部,可能被我们进行了调包。但随着调查人员对该手机的出厂、销售等流向情况进行调查后,结果表明,手机正是出自该店。事实面前,店主再也无法狡辩。
      商家把翻新机作为新机来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至此,在市消协的调解剖析与劝解下,商家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接受调解,承担责任。按规定,商家本应予以两倍赔偿。经过双方自行协商,商家免费为我更换了同品牌型号手机一部,同时商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900元。
      通过此次事件,笔者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购买手机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场、手机超市。交易的时候,要注意手机外观是否完好、包装内是否有保修卡提供、商家是否开具正规的发票作为保修凭证。同时,购买手机后记得索要票据,为维权留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