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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能过户好心帮忙反成被告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2-26 10:44:48
      看在亲戚的份儿上,王老太同意对方借自己的名,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公房,并装修入住。不料房产证下发后,她才知道该住房属于央产房不能过户。当初只是好心帮亲戚忙的王老太随即被亲戚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王老太是北京市某国有单位的职工,2008年单位有一批公有住房,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当时,王老太有住房,加之购买公房需要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所以并没打算购买。恰巧王老太的远方亲戚刘某得知了这一消息,便借王老太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两居室。
      2008年底,王老太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刘某一次性拿出了全部购房款。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该房屋是刘某借王老太名义全资购买的,房屋实际归刘某所有”。房屋交付后,刘某装修入住至今。
      去年,单位下发房产证,房屋性质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王老太去单位问了,得知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考虑到儿子现已结婚,与自己住在一起很不方便,王老太就想与刘某商量把房收回来,但这一提议遭到了刘某的拒绝。
      不久后,刘某将王老太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两居室归刘某所有,并要求王老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时是他非要借我的名买的,我是好心帮忙,没想得什么好处,现在刘某反倒把我告了。如今是单位不允许外单位的人买,这套房屋实在没办法上市交易,否则我协助过户没问题。”王老太又气又急。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从相关央产房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此类房屋无法上市交易。同时,该央产房产权单位亦明确规定:这类房屋只对内部职工或职工的配偶、子女出售。而刘某既非内部职工,也不是职工的配偶、子女,没有购房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借名约定违反了央产房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刘某与王老太签订的借名协议无效,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有了法院判决,但刘某认为,当年双方协商好房屋归他所有,现在王老太突然要收回,房产证下发经过了五六年的时间,房价大幅上涨,若王老太仅退还当时的购房款,他岂不是亏大了。为此,刘某坚决不同意搬出该房屋。

双方均存在过错
王老太可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说,此案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属于央产房,即“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在这套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的情况下,刘某与王老太之间的借名协议是无法继续履行的。在此情形下,王老太可依法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名协议,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同时,李律师指出,王老太及刘某均知晓单位的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但仍约定借名买房,双方显然都存在过错。因此,刘某在返还房屋时,是可以要求王老太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对于刘某而言,他的损失就是房屋升值所带来的损失。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酌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值进行评估,进而更好地确定房屋升值的数额,以便确定责任分担。

借名购房存在很大风险
      在此,李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一般情况下,借名购房都存在很大的风险。作为借名人,虽然出资购买了房屋,并装修入住,但最终很有可能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如果借名购房协议被认定无效,则借名人的损失将更大。而对于出借人来说,出借自身购房资格后,将导致无法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等。
      因此欲借名购房时,一定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忌贪一时之利,借他人之名购房,导致日后难以确认房屋归属,从而引发纠纷。必要时,购房人也可向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咨询,在确定借名购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再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