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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房产给孙子子女争房闹上法庭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2-26 10:46:43
      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张老太,立遗嘱时将名下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王小虎。老人去世后,四名子女以张老太在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该遗嘱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将王小虎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日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老人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起纷争
      2012年11月,张老太因病去世。办完丧事后,其中四名子女商量平均分割老人遗留的房产,熟料暂时保管该房屋的小弟王强坚决反对哥哥姐姐的说法。于是,王强的哥哥姐姐们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作为张老太的子女,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继承张老太遗留房屋的80%产权约58平方米,价值17万余元。
      对此,王强表示,哥哥姐姐将他告上法庭并不合适,因为他并不是这套房屋现在的主人,母亲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已经将该房屋的归属交代明确。早在2006年初,母亲就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孙子王小虎,如果哥哥姐姐们对该遗嘱有异议,应该将王小虎列为被告起诉,而不应以他为被告;另外,该案属于遗嘱继承中的遗赠,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哥哥姐姐对该遗嘱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撤销该公证遗嘱。
      法院判决
      老人意识清楚遂驳回诉求
      庭审中,王强向法庭提供了张老太的公证遗嘱,以证实其母已将房产遗赠给王小虎。而老人的其他四个子女则向法庭提供了多家医院的病历,证明张老太在2006年4月已患有老年性痴呆症,该遗嘱并不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反映。
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在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将其名下的房屋遗赠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王小虎。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老太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意识清楚,应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法院认为在遗产分配或遗赠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尊重遗赠者的遗愿,法院对张老太的遗赠公证书予以认可。由于本案受遗赠人王小虎在张老太死亡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其父王强代为办理相关房屋手续,是一种接受遗赠的行为表现。对于王小虎本人在得知张老太将其房产遗赠后,也表示予以接受。法院应认定受遗赠人王小虎已接受遗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如今,很多老人愿意将房产给孙辈,并选择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然而即使有公证书,也无法避免矛盾的发生。究竟老人在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什么是遗赠?遗赠与赠与又有什么区别?同心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老人立遗嘱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二: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问题三:遗赠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遗赠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只有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有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张老太将房屋遗留给王小虎就属于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