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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获批 9月1日起执行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03 09:26:25

齐鲁网8月29日讯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山东艺术学院、山东政法学院、齐鲁师范学院、潍坊医学院等12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山东艺术学院: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交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选课。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的,从转入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实行多退少补。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山东政法学院: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交纳。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多退少补。所有因转入新专业需要完成教学计划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齐鲁师范学院: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该门课程的学分交纳。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以下原则交纳学费: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山东体育学院: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学生交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交费、网银交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学分在1-10学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纳学分学费重新学习;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学分在11-19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学分学费;在校延期修读的需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校需交纳住宿费。

附:全文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费标准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5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交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选课。

第八条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的,从转入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实行多退少补。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按实际重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课程试读期限为2周,学生在试读期限内自行退选课程的,学校退还相应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课程的,只收取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休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新生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交纳。

第八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多退少补。所有因转入新专业需要完成教学计划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免修免听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审批。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免听课程收取一半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考核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按实际重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学制为4年,实行3-8年弹性修业年限。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延期毕业。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休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就读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已批准退学、转学、出国、开除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在注册之后办理离校手续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学分结算。

第十六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已预交学费且在开学两周内提出退学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注册费和预交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高校进修、访学学生、校际交流、交换生等学生学费按照校际交流协议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住宿费等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学开始施行,2017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齐鲁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七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八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

第九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该门课程的学分交纳。

第十条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以下原则交纳学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因参军入伍等原因,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可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结)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学费减、免、贷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协助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缓交学费,其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冲抵学生欠费,余款退还给学生。

第五章组织与保障

第十八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学费减免或缓交、修读学分、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各学院应当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增强学生交费上学的意识,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包括国际交换和国内交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校际协议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学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费标准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基本毕业总学分为160学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九条学生交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交费、网银交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

第十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学分在1-10学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纳学分学费重新学习;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学分在11-19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学分学费;在校延期修读的需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校需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修读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并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在校延修、插班进修的,按照该生修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具体日期以教务处复学、延修通知为准。无法复学的按照终止学业办理。

第十八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学费减免与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按照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对按时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交费期限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交纳费用的,各学院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学生办理“绿色通道”缓交手续。各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拟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项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收费相关信息。教务处等部门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学分情况等信息;学生工作处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交学费信息和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8级新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基本学分和基本修业年限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和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八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选课;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学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以下两种情况全额退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一)在报到后两周之内提出退学并已交费的新生。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并已交费的新生。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参军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结)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学费减免或缓交、修读学分、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部)为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和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暂时缓交学费,待其助学贷款到账后再办理交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