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校外培训进度不能超过学校同期进度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培训应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在师资队伍的资质方面,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本通知适用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郭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