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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人遭遇家政人员虐待时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3-24 17:47:37
    近来,司法实践中老年人因遭遇家政人员或养老机构虐待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案例一:
      72岁的夏老太因脑血栓瘫痪在床,丧失语言能力。儿女因工作繁忙,只好与家政服务公司联系,雇用服务人员张某照顾老人。
一天,夏老太的女儿回家,发现母亲脸上有几处淤青和伤痕,张某说是蚊子咬的,当女儿询问时老人却痛哭不止。为弄清真相,女儿在家安装了录像设备,通过回看她发现因为吃饭时弄脏了衣服,张某不停打骂老人。
 案例二:
      74岁的周老汉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将老人送到养老院。一天,儿子接到养老院打来的电话,说老人上厕所时摔倒并受了伤。儿子赶到养老院后发现,父亲脸部摔伤、两颗门牙脱落。老人在纸上写道:别问了,送我回家吧。原来,服务员给老人换衣服时,老人咳嗽弄脏了服务员的裤子,便遭到了服务员的打骂。
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该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家政人员并非家庭成员,不能构成虐待罪。家政人员虐待老人达到轻伤害标准以上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依据的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要求民事赔偿
      如果受虐待老人所受伤害达到轻伤害以上,在追究服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果未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可直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申请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养老院、家政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在虐待老人的案例中,相当一部分侵权者是家政公司、养老院的雇员。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可将家政公司或养老院及侵权服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