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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关爱老人”当成卸责借口

来源: 临沂市基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7-02 18:41:28

       近日,南京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稿),其中有一条规定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也就是意味着70周岁以上的老人将不能骑公共自行车,该规定这两天也在网上引起热议。(7月1日《扬子晚报》)

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年过古稀的老人,身体机能减退,骑自行车很可能遇到危险,总之是为老年人安全着想。这么说当然有道理,至少“年纪大不适宜骑自行车”这条规律适用于大部分老年人,事实上大部分老人即使有资格,也不会去轻易尝试骑自行车。但现在的问题是,公共政策要搞一刀切,不考虑少部分老人可能具有骑自行车的能力和租车的需求。据媒体报道,就在最近,安徽淮南舜耕骑游队两位60多岁老人,从成都历时27天成功骑行到达西藏拉萨,行程2100公里。这充分说明,有一部分老年人确实老当益壮,不应该粗暴剥夺这部分人享受公共自行车资源的权利。

因此,公共政策在制定时,必须在面向大部分人的同时兼顾特殊情况。比如在机动车驾照申领和使用方面,法律规定“超过60岁以后驾驶人每年驾照年检时都需要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但是却没有禁止老年人开车。公共自行车租用,也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管理办法。

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并没有这么规定。其中的小九九也不难猜测,那就是逃避责任。要知道,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资源,一旦老人租用公共自行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和相关运营企业都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政策制定者干脆就不让70岁以上老人租用,将可能的风险与应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实际上,政策制定者也心知肚明,虽然可以取消70岁以上老人的租车资格,但这些老人如果借用亲友的租车卡,仍然可以骑上公共自行车。但那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如果老年人借亲友卡租公共自行车出事故,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不认账,因为不让70周岁以上老年人租车已有言在先,这种行为属于违规租车。

中国正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长。对此,公共政策制定者应该好好想想,怎么在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而不能对他们的需求视而不见,以“关爱”为名限制他们的权利。段思平